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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2017期货从业《法律法规》考前冲刺综合题一

2017-01-05 17:35:20 弘新教育 来源:弘新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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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BCD【弘新解析】根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5条规定,选项B、C、D属于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应具备的条件。证券公司在申请日前6个月的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应符合规定标准,选项A错误。

  (2)A【弘新解析】拟开展介绍业务的营业部至少应有2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

  (3)BC【弘新解析】根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6条规定,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申请日前6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应当符合下列标准:①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②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客户委托管理资金)的150%;③对外担保及其他形式的或有负债之和不高于净资产的10%,但因证券公司发债提供的反担保除外;④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70%。

  (4)C【弘新解析】中国证监会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5)BCD【弘新解析】根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12条规定,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资拥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不能接受其他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

  (6)BC【弘新解析】根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9条规定,证券公司受期货公司委托从事介绍业务,应当提供下列服务:①协助办理开户手续;②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③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7)BC【弘新解析】根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18条规定,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时,应当向客户明示其与期货公司的介绍业务委托关系。该办法第19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向客户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解释期货公司、客户、证券公司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告知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要求。该办法第21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该办法第22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8)ABC【弘新解析】根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30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三章业务规则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限期整改、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逾期未改iE,其行为可能危及期货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期货公司终止与该证券公司的介绍业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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