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期货合约与期货交易制度
【考点一】期货合约的概念
期货合约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考点二】期货合约标的选择
在选择标的时,一般需要考虑以下条件:
(1)规格或质量易于量化和评级;
(2)价格波动幅度大且频繁;
(3)供应量较大,不易为少数人控制和垄断。
【考点三】期货合约的主要条款及设计依据
一、合约名称
合约名称注明了该合约的品种名称及其上市交易所名称。
二、交易单位/合约价值
交易单位是指在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每手期货合约代表的标的物的数量。合约价值是指每手期货合约代表的标的物的价值。
三、报价单位
报价单位是指在公开竞价过程中对期货合约报价所使用的单位,即每计量单位的货币价格。
四、最小变动价位
最小变动价位是指在期货交易所的公开竞价过程中,对合约每计量单位报价的最小变动数值。
五、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规定了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波动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的确定主要取决于该种标的物市场价格波动的频繁程度和波幅的大小。
六、合约交割月份
合约交割月份是指某种期货合约到期交割的月份。
七、交易时间
期货合约的交易时间由交易所统一规定。交易者只能在规定的交易时间内进行交易。期货交易所一般每周营业5天,周六、周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
八、最后交易日
最后交易日是指某种期货合约在合约交割月份中进行交易的最后一个交易日,过了这个期限的未平仓期货合约,必须按规定进行实物交割或现金交割。
九、交割日期
交割日期是指合约标的物所有权进行转移,以实物交割或现金交割方式了结未平仓合约的时间。
十、交割等级
交割等级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规定的、准许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合约标的物的质量等级。
十一、交割地点
交割地点是由期货交易所统一规定的进行实物交割的指定地点。
十二、交易手续费
交易手续费是期货交易所按成交合约金额的一定比例或按成交合约手数收取的费用。
十三、交割方式
期货交易的交割方式分为实物交割和现金交割两种。商品期货、股票期货、外汇期货、中长期利率期货通常采取实物交割方式,股票指数期货和短期利率期货通常采用现金交割方式。
十四、交易代码
为便于交易,交易所对每一期货品种都规定了交易代码。
【考点四】保证金制度
一、保证金制度的内涵及特点
在期货交易中,期货买方和卖方必须按照其所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率(通常为5%~15%)缴纳资金,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
保证金制度是期货市场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
在国际期货市场上,保证金制度的实施一般有如下特点:
第一,对交易者的保证金要求与其面临的风险相对应。
第二,交易所根据合约特点设定最低保证金标准,并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等调节保证金水平。
第三,保证金的收取是分级进行的。
二、我国期货交易保证金制度的特点
我国期货交易的保证金制度除了采用国际通行的一些做法外,在施行中,还形成了自身的特点。
我国期货交易所对商品期货交易保证金比率的规定呈现如下特点:
第一,对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规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比率。
第二,随着合约持仓量的增大,交易所将逐步提高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
第三,当某期货合约出现连续涨跌停板的情况时,交易保证金比率相应提高。
第四,当某品种某月份合约按结算价计算的价格变化,连续若干个交易日的累积涨跌幅达到一定程度时,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部分或全部会员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出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以控制风险。
第五,当某期货合约交易出现异常情况时,交易所可按规定的程序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比例。
【考点五】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是指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由期货结算机构对期货交易保证金账户当天的盈亏状况进行结算,并根据结算结果进行资金划转。当交易发生亏损,进而导致保证金账户资金不足时,则要求必须在结算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向账户中追加保证金,以做到“当日无负债”。
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的实施呈现如下特点:
第一,对所有账户的交易及头寸按不同品种、不同月份的合约分别进行结算,在此基础上汇总,使每一交易账户的盈亏都能得到及时的、具体的、真实的反映。
第二,在对交易盈亏进行结算时,不仅对平仓头寸的盈亏进行结算,而且对未平仓合约产生的浮动盈亏也进行结算。
第三,对交易头寸所占用的保证金进行逐日结算。第四,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是通过期货交易分级结算体系实施的。
【考点六】涨跌停板制度
一、涨跌停板制度的内涵
涨跌停板制度又称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制度。即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波动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不能成交。
二、我国期货涨跌停板制度的特点
对涨跌停板的调整,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新上市的品种和新上市的期货合约。其涨跌停板幅度一般为合约规定涨跌停板幅度的两倍或三倍。
第二,在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合约价格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遇国家法定长假,或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涨跌停板幅度。
第三,对同时适用交易所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涨跌停板情形的,其涨跌停板按照规定涨跌停板中的最高值确定。
【考点七】持仓限额及大户报告制度
持仓限额制度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头寸的最大数额。大户报告制度是指当交易所会员或客户某品种某合约持仓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时.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
在国际期货市场,持仓限额及大户报告制度的实施呈现如下特点:
第一,交易所可以根据不同期货品种及合约的具体情况和市场风险状况制订和调整持仓限额和持仓报告标准。
第二,通常来说,一般月份合约的持仓限额及持仓报告标准高;临近交割时,持仓限额及持仓报告标准低。
第三,持仓限额通常只针对一般投机头寸,套期保值头寸、风险管理头寸及套利头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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