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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期货从业《法律法规》知识点:监督管理

2017-10-20 10:12:57 弘新教育 来源:弘新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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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中国证监会对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但未实际任职的人员实行资格年检。

  上述人员应当自取得任职资格的下一个年度起,在每年第一季度向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由单位负责人或者推荐人签署意见的年检登记表,对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举的情形做出说明。

  第四十六条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在失踪、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等特殊情形下不能履行职责的,期货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临时决定由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责,并自做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

  公司决定的人员不符合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公司更换代为履行职责的人员。

  代为履行职责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任用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

  第四十七条期货公司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分工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十四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将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一)向中国证监会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大事项,造成严重后果;

  (二)拒绝配合中国证监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

  (三)擅离职守,造成严重后果;

  (四)1年内累计3次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监管谈话;

  (五)累计3次被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

  (六)对期货公司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负有责任;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期货公司应当将该人员免职。

  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2年内,任何期货公司不得任用该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六条中国证监会建立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诚信档案,记录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合规和诚信情况。

  第五十七条推荐人签署的意见有虚假陈述的,自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做出认定之日起2年内不再受理该推荐人的推荐意见和签署意见的年检登记表,并记入该推荐人的诚信档案。

  第五十八条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辞职,或者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而被解除职务,或者被撤销任职资格的,期货公司应当委托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并自其离任之日起3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备案。

  期货公司无故拖延或者拒不审计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指定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有关审计费用由期货公司承担。

(责任编辑:李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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