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期货交易所的监督管理,明确期货交易所职责,维护期货市场秩序,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交易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期货交易所是指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第四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会员制或者公司制的组织形式。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的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出资认缴。(并非指每个会员出资一样)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交易所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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