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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期货法律法规:人员管理办法

2017-06-12 17:30:34 弘新教育 来源:弘新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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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一】总则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所称机构是指:

  (一)期货公司;

  (二)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

  (三)期货投资咨询机构;

  (四)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所称期货从业人员是指:

  (一)期货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二)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中从事期货结算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三)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四)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中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考点二】从业资格的取得和注销.

  参加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期货从业人员辞职、被解聘或者死亡的,机构应当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注销其从业资格。

  取得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者被注销从业资格的人员连续2年未在机构中执业的,在申请从业资格前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

  【考点三】执业规则

  期货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执业行为规范:

  (一)诚实守信,恪尽职守,促进机构规范运作,维护期货行业声誉;

  (二)以专业的技能,谨慎、勤勉尽责地为客户提供服务,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三)向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不得作出不当承诺或者保证;

  (四)当自身利益或者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者存在潜在利益冲突时,及时向客户进行披露,并且坚持客户合法利益优先的原则;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守法意识,抵制商业贿赂,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不正当交易行为;

  (六)不得为迎合客户的不合理要求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七)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

  (八)协会规定的其他执业行为规范。

  期货公司的期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进行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参与期货交易;

  (二)挪用客户的期货保证金或者其他资产;

  (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的期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结算业务关系及由此获得的结算信息损害非结算会员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

  (二)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期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

  客户的信息;

  (二)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考点四】监督管理

  协会应当设立专门的纪律惩戒及申诉机构,制订相关制度和工作规程,按照规定程序对期货从业人员进行纪律惩戒,并保障当事人享有申诉等权利。

  协会应当自对期货从业人员作出纪律惩戒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有关派出机构报告,并及时在协会网站公示。

  期货从业人员自律管理的具体办法,包括从业资格考试、从业资格注册和公示、执业行为准则、后续职业培训、执业检查、纪律惩戒和申诉等,由协会制订,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责任编辑:木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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