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托凭证(depository receipt)是指在一国证券市场上流通的代表外国公司有价证券的可转让凭证。存托凭证一般代表外国公司股票。对发行人来说,发行存托凭证可以扩大市场容量,增强筹资能力;对于投资者来说,购买存托凭证可以规避跨国投资的风险(如汇率风险)。
当一国的公司欲使其股票在国外流通时,可将一定数额的股票委托某一中间机构(通常为某一银行,称为存券银行)保管,由存券银行通知外国的托管银行在当地发行代表该股份的存托凭证,存托凭证便开始在外国证券交易所或柜台市场交易。每张存托凭证一般代表不止一股而是许多股股票。例如,一家持有100万股外国公司股票的存券机构可能会发行50 000张存托凭证,如此每张存托凭证就代表了20股股票。
存托凭证起源于20世纪20年代的美国证券市场,由J.P.摩根首创,当时是为了给美国投资者进行海外投资提供便利而产生的。继美国之后,各国及地区相继推出了适合本国(地区)的存托凭证,比如全球存托凭证、欧洲存托凭证、香港存托凭证、台湾存托凭证。
全球存托凭证(global depository receipts,GDRs)的发行地既不在美国,也不在发行公司所在国家。大多数全球存托凭证在伦敦证交所和卢森堡证交所进行交易。尽管不在美国的证券市场交易,但是它们通常以美元计价,也可以销售给美国的机构投资者。
全球存托凭证不会受到部分国家对于资本流动的限制,因此可给投资者提供更多投资外国公司的机会。
美国存托凭证(American depository receipts,ADRs)是以美元计价且在美国证券市场上交易的存托凭证。ADR是最主要的存托凭证,其流通量最大。按基础证券发行人是否参与存托凭证的发行,美国存托凭证可分为无担保的存托凭证和有担保的存托凭证。
无担保的存托凭证是指存券银行不通过基础证券发行公司,直接根据市场需求和自有基础证券的数量自行向投资者发行的存托凭证。无担保的存托凭证目前已经很少应用。
有担保的存托凭证是由发行公司委托存券银行发行的。发行公司、存券银行和托管银行三方就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的关系,存托凭证持有者的权利,存托凭证的发行规模、转让、红利的支付及协议三方的权利义务等签署存券协议。根据交易能力和对基础证券公司要求的不同,有担保的ADRs可分为四种类型,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公募ADRs和144A规则下的私募AD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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