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按照本指引制定本公司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的实施办法,对自然人投资者的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和诚信状况等方面进行适当性综合评估,评估其是否适合参与金融期货交易。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综合评估情况填写“金融期货自然人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表”(见附件),期货公司会员总部审核人、营业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开户复核人、开户经办人和投资者应当在综合评估表上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条
综合评估满分为100分,其中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诚信状况的分值上限分别为15分、20分、50分、15分。
对于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的投资者,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情况在该投资者综合评估总分中扣减相应的分数,扣减分数不设上限。
第二十一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要求投资者对综合评估各项指标提供证明材料,未能提供证明材料的项目评分为零。
第二十二条
期货公司会员不得为综合评估得分在70分以下(不含)的投资者申请开立交易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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