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组织形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会员制或者公司制的组织形式。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的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出资认缴。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
第七条(名称)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应当标明“商品交易所”或者“期货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期货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
第八条(交易所职责) 期货交易所除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制定并实施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
(二) 发布市场信息;
(三) 监管会员及其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的期货业务;
(四) 查处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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