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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设立全国性证券期货纠纷调解机构

2018-03-05 09:39:35 弘新教育 来源:弘新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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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国浩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吕红兵提出,结合现有资源考虑,可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为平台,组建全国性纠纷调解机构。

  吕红兵表示,运作模式上,全国性的调解机构设立后,应当在证监会的指导下承担全国性全市场的纠纷调处职责。

  首先,建立公开便民的纠纷承接机制,承接整个市场各类来源的纠纷调处申请;其次,在全国范围内设立调解网络,具体负责各地区的纠纷调处任务,便捷灵活地调处纠纷;第三,建立专业权威的调解工作机制,适应证券期货专业调解和投资者保护的需要,增强调解的公信力吸引力;第四,建立中心调解与律师调解的对接机构,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调解工作室功能;第五,建立中心调解与法院诉讼的对接机制,由人民法院依法对调解协议赋予法律效力。

  配套保障方面,一是法律保障,要通过证券法立法修订等方式明确调解机构的地位职责,通过证监会管理办法等形式明确调解中心具体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方式;二是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在发生纠纷时,与机构和上市公司相比处于天然弱势地位,因此,可通过制度设计体现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对中小投资者的倾斜保护,如国际通行的单边裁决机制、通过诉调对接为调解协议提供司法保障;三是监管保障,推动形成政府监管对第三方调解的监管支持,通过监管激励和约束引导市场主体调解解决纠纷。

(责任编辑:李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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